在這個部分:
當一位 工作伙伴的 私人利益以任何方式抵觸或看似抵觸丹納赫的利益,這便是「利益衝突」。
真實或潛在的利益衝突不一定違反我們的守則。然而,繼續在任何崗位替丹納赫工作或參與任何決定,而其間牽涉利益衝擊卻沒有申報,這就是違反守則。
有關利益衝突的疑問和申報,請聯絡法律部門。

申報與批核
除非利益衝突已上報至工作伙伴的主管; 該主管已批准提議的 活動; 而該 工作伙伴 遵從該主管提出的任何具體程序去減輕衝突,否則他禁止在任何崗位上替丹納赫工作,或參與任何決定,而其間牽涉上述利益衝擊。
此外,有潛在利益衝突的伙伴營運公司 L1 必須收到平台總法律顧問(Platform General Counsel)或平台首席合規執行官(Platform Chief Compliance Officer)的適用批文,而平台及丹納赫公司工作伙伴必須收到納赫公司總法律顧問或丹納赫公司道德及首席道德操守及合規執行官的適用批文。
列舉所有導致利益衝突的情況是不可能的,但某些導致利益衝突的情況卻很常見。若有辨別能力,足以助你避開潛在利益衝突。以下 是一些常見例子和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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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間受僱 – 你不可建立業務或替丹納赫或丹納赫公司以外的公司工作,意圖或與丹納赫競爭,或與你在丹納赫的工作相抵觸。你同意為任何營利機構的董事局效力之前,應確定收到法律部門的批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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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董事局 – 任何工作伙伴,除非得到負責該工作伙伴業務的丹納赫公司行政副總裁或對丹納赫公司而言是行政副總裁、總法律顧問及首席道德操守及合規執行官的預先批核,否則不得為非丹納赫的營利公司董事局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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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務利益 – 如果你或你的朋友或你的直系親屬擁有一家公司的財務利益,而該公司與丹納赫有業務來往或會在其他方面影響丹納赫的業務,這就會構成利益衝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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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切的個人關係 – 與親屬或跟你有密切個人關係的人士一起工作,或許會導致利益衝突。你不應監督直系親屬工作,或除非該情況已經人事部審批,否則不應有直系親屬向你彙報。所有其他個案,請諮詢你的主管或人事部以尋求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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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機會 – 不可利用在丹納赫工作所得悉的情報及商業機會謀取私利,亦不應與任何謀取私利的人分享這些情報。這些機會均屬丹納赫。具體而言,工作伙伴 不可:
- 將在丹納赫的產業內、情報中或職位上發現的機會 佔為 己有。
- 利用丹納赫的產業、情報或職位謀取私利。
- 與丹納赫競爭。
商業機會 – 對非員工董事的特別安排
根據特拉華州一般公司法第 122(17) 段,丹納赫公司董事局在公司機會原則上,已對效力於丹納赫公司懂事局的非員工董事(「外部董事」)採取獨立政策。
丹納赫公司聲明放棄在被提供的機會中參與的利益或期望,而董事沒有責任知會、提供或展示給丹納赫公司有關任何從事商業活動的機會,而外部董事知悉該等機會,除非該外部董事於以下情況知悉該等機會,一是:
(i) 與他或她作為丹納赫公司董事的職能表現有關,或任何情況合理地導致該外部董事認為,提供機會的人士要求該機會應給予丹納赫公司或丹納赫公司的附屬子公司,或
(ii) 透過利用丹納赫公司或其附屬子公司的情報或產業,如果因而出現的機會是該外部董事應合理地被認為應相信對丹納赫公司或其附屬子公司有利。
應在任何可能情況下都主動避免導致利益衝突的情況。 如果你發現自己身處潛在利益衝突的情況,請跟你的主管洽談。
問與答
我持有交投活躍的互惠基金,而它們有投資於我們的競爭對手及與我們有業務往來的公司。這算利益衝突嗎?
這不大可能算是利益衝突。如果你的利益只限於持有交投活躍的證券(例如普通股或優先股),而只佔適用類別不足百分之二。此外,由於你透過交投活躍的互惠基金投資,所以你不在其位去影響其他公司的決定。
我不肯定「直系親屬」的意思。利益衝突是否包括跟我有密切個人關係的人士和真正的親屬?
當我們提及「直系親屬」 ,則包括配偶、同居伴侶、子女、繼子女、父母、繼父母、兄弟姊妹、岳父母及任何與你同住而又與你有親屬關係的人士。更普遍而言,我們的利益衝突政策旨在涵蓋任何或會構成實際或明顯利益衝突的密切關係。由於難以估計所有情況,所以你應以客觀態度關注任何 抵觸 — 或其他人會視為抵觸 抵觸 — 的活動或關係。如果你對任何個人關係有疑慮,請向你的主管提出
有位同事的兒子加入了我的 團隊。這是否允許?
普遍而言,親屬可於同一團隊或經營單位工作,只要這關係已申報及由你的主管適當地批核。然而,如果一位直系親屬在其職位上去聘任、監督,或影響管理或補償另一位親屬,而該事宜已構成利益衝突,則必須向人事部申報及以上述方法處理。